1、个人信用评估: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,在贷款审核时,需要提供北京市住房贷款的相关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出具的《个人信用评估报告》。
2、抵押房屋评估:都是依据管理有关规定,需要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的,借款人应该向管理认可的相关评估机构申请评估的,应向其交纳评估费用,并应当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的。
3、贷款的担保: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,需要提供管理认证认可的担保方式。要有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其他担保方式(抵押担保、质押担保等)。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提供担保的,要向担保交纳担保服务费。
4、所以,就目前个人信用评估不收取费用。新房免评估,二手房需要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。
5、评估机构会收取抵押物评估值千分之三的评估服务费,低收费300元,高收费1500元。担保服务费具体计费标准自2009年3月9日起,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按贷款额的3%;收取(低收费300元)。